当前财长首相纳吉在SRC案被控4,200万洗黑钱等七项控状在上月28日过堂,主控官兼总检察长汤姆斯再加控三项罪状,涉及款项达4,700万元。
意即至今为止,纳吉面对总共42项贪污失信等滥权控状。
上周四(7日),汤姆斯申请撤销该三项洗黑钱控状,获高庭法官纳兹兰(Mohd Nazlan Mohd Ghazali)批准,但不代表无罪(not amounting to acquittal)。
第二天(8日),纳吉再面对同样的三项达4,700万元的洗黑钱罪状,只是地点改在地庭。
今天(11日),总检察署再申请将案件转至高庭审理,法官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417(1)(e)条文给予批准。
之前既已在高庭提控,为何要撤销,改在地庭重新提控然后又转回去高庭那么麻烦?
针对这U转重复的提控程序,相信很多人都看得一头雾水。
之前的39项控状进行得已经够慢了,如今这三项控状又是拖拖拉拉的,不知几时才能正式进入审讯?
报道说,洗黑钱控诉程序是从地庭开始的,之后才能申请移至高庭,而之前三项控状却直接在高庭提控,在程序上是错误的。
汤姆斯解释说,原本是要将三项控状与另外七项SRC之控状一起进行联审,由于引发辩方争议,为了不拖延时间,所以才先向高庭撤回新增的三项控状。
今天,纳吉辩护律师沙菲宜指出,刑事法典第417条文仅允许将案件从地庭转至高庭,和联审没有任何关系。
法官表示同意,三项新增控状不能和之前的洗黑钱案件一同联审。因此,新增控状将在下个月才过堂。
较早时,沙菲宜申请延后审讯纳吉早前的七项控状,有关申请已遭驳回,但辩方又进行上诉。
纳吉面对的七项洗黑钱和失信等控状,是有关SRC的4,200万元流入阿马的私人户头(请看《纳吉的七宗罪》201809 &《先从SRC的RM4,200万控起........》20180704)。
新增的三项4,700万元控状如下:
1)被控于2014年7月8日收取2,700万元汇入其阿马私人户口;
2)被控收取1,000万元,同样汇入有关户口;
3)被控收取另外1,000万元,同样汇入有关户口。
之前被控的4,200万元黑钱,是否属于上述4,700万元的部分,暂时不得而知。
涉及SRC的4,200万黑钱的七项控状,上诉庭一旦驳回辩方的展延审讯要求,将在明天(12日)开审。
即是说,纳吉目前面对总共10项涉及SRC的控状,涉及金额达8,900万元(4,200+4,700)。
辩方千方百计要展延审讯,如果法庭批准三项新增控状连同原先的七项控状一起联审,这会不会让对方又有借口,说要为新增控状进行研究和准备工作而再次要求展延审讯?
而且,纳兹兰法官在判决早前的七项控状转至高庭并将亲自审理时,纳吉的辩护律师沙菲宜已提出异议,指法官不应安排亲自审理,而是让主簿官决定法官人选。
因此,沙菲宜会不会以此作为要求延后审讯的借口?目前尚未得知。
2 comments:
希望案件不会拖到纳吉或巫统重新值政
希盟太仁慈了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