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星期前提到只有新主席阿兹哈一个人在操作的选委会(请看《一个人的选委会》24/1),时至今日,前委员离职留下的六个空缺仍未获填补,为何拖那么久啊?
与其同时,总检察长汤姆斯宣布成立一个仲裁庭(tribunal),调查已辞职的六名选委会成员是否在上届大选涉及滥权等不当行为。
当该仲裁庭于上周一(28日)开庭,身为主席的前联邦法院退休法官沈立强质疑,鉴于这六名委员已经辞职,仲裁庭聆讯结果将只具有学术(academic)性的意义,因此,仲裁庭当天并未宣读有关控状,同时保留是否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决定。
对主席这个举动相当不解,既有疑问,理应在开庭前就先厘清,若不认同大可婉拒,而非在庭上质疑本身做为主席的仲裁庭的成立,此举岂非自相矛盾?
六名前选委会委员共面对13项选举行为不当的指控,他们是前副主席奥斯曼和其余五位委员。
前主席莫哈末哈欣的名字却未在控状名单里,这点也很令人不解,如果选委会副主席和其他委员都犯上了不当行为,身为主席的哈欣为何可以置身事外?整个选委会以他为首,难道他就不必负起任何责任吗?
消息说,那是因为哈欣比其他六名成员更早辞职,所以不能相提并论。
走得快好世界?这样的理由可以被接受吗?其他成员也同样提早辞职,只不过比他稍迟而已,为何他可以不必负责任,只因他最早辞职吗?这个理论很难令人信服。
六名选委会成员面对的13项控状如下:
1)& 2)在马来亚州属第六次的选区划分,作出不规则选区划分及不公平选区边界划分方式操纵选举;
3)按照种族划分选区边界,削弱公众对选委会的信心;
4)按种族划分选举边界误导公众,特别是雪州人民;
5)指示、批准及纵容销毁选委会的选民地址记录,当中包括雪州136,272选民地址;
6)在第14届大选施行不完整的海外邮政投票制度,没有提供足够时间让选民参与;
7)在没有依据及解释下,选择在去年5月9日(工作日或星期三)举行第14次大选,为海外工作的选民造成不便;
8)在没有依据及解释下,将竞选期限设定为11天,从而抑制政党接触选民,特别是那些无法接触主流媒体和政府机构的政党;
9)不允许独立选举观察员(包括大马人权委员会(Suhakam)等法定机构)对大选进行观察和监督,从而阻止有意义的问责和透明度;
10)在下午5时准时关闭投票中心,阻止选民投票,罔顾仍在排长龙的选民投诉;
11)在完成点票后,指示、批准或纵容众多选举官未能或无理拖延签署表格14,从而延迟公布数个选区的正式结果;
12)即使选民不是有关选区居民,仍搬迁其选区,无视联邦宪法第119条文;
13)在划界过程开始前,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更动选区边界,从而规避联邦宪法第13附表。
根据联邦宪法第114(3)及125(3)条款,若证明选委会成员在大选前或当天,在筹备和举办大选期间严重行为不当,仲裁庭法官有权革职。
这便是为何仲裁庭主席沈立强提出疑问,既然彼等已经辞职,除了学术性,聆讯已无意义。
汤姆斯不表认同,他说,即在任期内涉嫌不当行为,不会因为离职而免于受对付,仲裁庭不仅可建议革除他们的职务,也可以建议其他适当行动,包括不再享有退休金与其他福利等。
他说,仲裁庭授权调查的是投票日之前与当天,当时这些成员仍然在职,调查焦点是他们当时的行为。
汤姆斯说,在去年建议成立仲裁庭以调查选委会面对的多项指控时,五人即宣布辞职,另一人稍后也辞职,他认为,他们的辞呈是蓄意阻扰仲裁庭的调查,以“避免被革职的屈辱与随之而来的后果”。
这些拿来对付六名成员的理由,其实都可以用在前主席哈欣身上,为什么他可以置身事外呢?汤姆斯需要提出更强有力的说服理由。
净选盟2.0主席范平东指出,仲裁庭是依据NGO提呈的备忘录展开调查的。
走笔至此,让我想起在全国选区划分工作完成后,本州两年前通过新增13个州议席,即从原本60议席增至73议席,宪报已经颁布,却未被提呈给国会批准。
根据州秘书苏卡迪当时解释,说要等联邦重划及增加州内的国会议席,才一并提呈给国会(请看《副内长之小人心》20180402及《沙巴13个新州议席卡住在联邦》20180403)。
州秘书的解释是不成理由的,因为若要等到选委会在下次重划工作完成,那就要等到八年后,那不是很荒谬吗?为何当时国州选区不一并进行划分工作呢?
结果就是,509大选,选委会仍然依照原有的60个州议席选区,而不是以73个州议席选区进行大选。
据知选委会将选区划分报告提呈给首相,唯本州的13个新增州议席却未被前首相纳吉纳入国会报告,本州选民要唯谁是问,选委会或纳吉?
公平起见,总检察长也应该指示仲裁庭调查,为何本州新增的13个州议席未被提呈国会通过,本州选举有没有违宪,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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