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阿都阿兹的控案,他是在反贪法令第23(1)条文下被控滥权;有些人不解,以为阿都阿兹私吞了1.9亿令吉,其实是基金投资在Putrajaya Perdana(PPB)30%股权的金额,结果血本无归。
贾米尔则是在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不诚实挪用资产)下被控,即在2015至2017年期间,3次转移总额8.6亿令吉资金给沙地公司Al-Rawda(请看《轮到首相署前宗教部长》20260902)。
你可能感到不解,根据朝圣基金RCI和第二财长阿米尔的报告,投资Al-Rawda的累计亏损高达18.6亿令吉,而基金预付了15.5亿令吉给对方,为什么这名前部长只被控8.6亿令吉呢(请看《Al-Rawda:为何不索赔?》20260824)?
我觉得8.6亿令吉是因他个人滥用职权直接导致损失的资金部分,15.5亿令吉的余额可能非经他手,而18.6亿令吉则是累计亏损,不能全算进在内。那么,还有6.9亿令吉(15.5-8.6=6.9)的资金由谁负责呢?此人会同样被控吗?
贾米尔为朝圣基金在其任内采用长期租用酒店的做法辩解,说是为了取得更优惠的住宿价格,从而降低朝圣费用,这是为本地朝圣者提供的核心服务。
这不是重点。根据RCI报告,Al-Rawda的投资是在没有银行担保的情况下就直接汇款,没有尽职调查(due deligence),朝圣基金的唯一保障,仅是一张由个人担保的承诺票据(promissory note);而在取得长期租赁权后,又委任对方为酒店的营运方。
根据报告,Al-Rawda是在2019年3月开始违约拖欠租金,希盟政府在该年5月上台,之后催收租金是不是该由基金的新管理层负责呢?
Al-Rawda为何违约?如果如纳吉说的Al-Rawda还存在,它为何拒付租金?难道当初的租赁合约无效?
不过,贾米尔的控状是“不诚实挪用资产”,不是因为没有收到营运租金,所以真实情况是什么,目前难以得知。
还是,Al-Rawda没有收到这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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