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比里昨天在一份要求撤销诉讼的宣誓书指出,国家元首是援引联邦宪法第55(2)条文行使权力解散国会。
宪法第40(1)和第40(1A)条文阐明,最高元首须根据内阁或获内阁授权的部长之建议行事。
查尔斯说,他不是质疑最高元首御准解散国会,而是质疑首相非法建议国会解散,因为他没有取得内阁完全同意,最高元首是根据违法的请求解散国会,因此是无效的。
他提出国会解散无效的四大理由:
1)支持国会解散的巫统议员只占国会议员的17%;
2)其他政党都公开不同意,包括希盟和国盟,假设所有希盟和国盟议员都反对解散,就有135议员反对,明显占大多数;
3)内阁80名正副部长,国阵只占29人,而当中来自巫统的凯里也公开反对今年大选;
4)青体部长法伊沙公开表明,沙比里并未通知内阁解散一事。
沙比里在宣誓书指元首援引宪法第55(2)条文,即元首可以拒绝或行使解散国会的权力,且是“不可受法院审判”的。
不过,如之前说的,查尔斯不是质疑元首解散国会的权力,而是质疑首相向元首建议解散国会的程序是违宪的。
内长韩查也言之有理。他说,前任首相们没有这个问题,因为之前的内阁成员仅由国阵议员组成,不像现在是个多个联盟的政府,首相必须先征求多数内阁部长同意,才能寻求国家元首御准,显然的,沙比里并没有取得多数内阁成员的同意。
高庭将在明天(20日)审理诉讼以及撤销诉讼的申请。
鉴于元首已经御准,国会已“技术性”解散,相信这也会是一个“学术性”的诉讼。
执意要在此时举行大选的阿末扎希等人该当何罪,可负得起这样的责任?
因为要赶在雨季和水灾来临前举行大选?老兄,雨季已经在我们这里提前报到,还到处浸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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