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五司以上诉人提出的94个理由毫无根据,一致驳回申请,并维持上诉庭有罪判决,纳吉即日入狱。
纳吉辩护律师沙菲宜事后在巫统主席汇报会上报告,纳吉的94个理由,其中40个理由理据充足,包括高庭和上诉庭犯有事实与法律错误、以自身想法和意愿审判、无视所提呈的证据,使他未能获得公平审讯等等,因此,纳吉不应该败诉。
纳吉辩护律师沙菲宜事后在巫统主席汇报会上报告,纳吉的94个理由,其中40个理由理据充足,包括高庭和上诉庭犯有事实与法律错误、以自身想法和意愿审判、无视所提呈的证据,使他未能获得公平审讯等等,因此,纳吉不应该败诉。
上个月,罗斯玛在太阳能案被判三项罪成,每项判监10年,同期进行,并罚款9.7亿令吉。罗斯玛第二天即提出上诉(请看《罗斯玛三项罪成》20220901)。
在上周提呈的上诉申请书,罗斯玛洋洋洒洒列出她必须获无罪释放的127个理由,还比纳吉的94个理由多出33个,令人叹为观止。
根据马新社报道,这127个理由包括:
1)高庭法官再尼的判裁决有误并存有偏见;
2)高庭法官未根据类似案件判例的法律原则;
3)裁决的结论不正确,与显而易见的证据相悖;
4)高庭无法证明据称两个装有150万现款的背包有交给她;
5)未传召据称接过背包的管家出庭供证;
6)未考虑第21名证人里扎证词存在的疑点,即装在两个行李袋的500万令吉现款是否放在Vellfire或Alphard车内;
7)里扎才是整个计划的策划者,他在罗斯玛不知情下利用她的职位和影响力来实现他的个人和政治议程,而他在转为控方证人后被释放;
8)前教长马哈基尔、教育部秘书长玛蒂娜和阿利亚斯阿末证词不可信,因为他们也参与了这项计划的不法行为;
9)未传召车内的特警作为控方证人;
10)高庭错引法律和事实,无法达致正确结论,以致错判;
11)未接纳她称该笔钱是纳吉作为2018年大选的政治捐款;
12)未接纳她在自辩提及纳吉的内容作为证据;
13)她只是时任首相纳吉的妻子,无权批准任何政府项目等等.........。
罗斯玛所举的理由,许多只是重复她在自辩阶段的内容。再尼法官在裁决书说,罗斯玛的辩护只是空洞的否认,没有可靠的证据,也没有对控方挑起任何合理的怀疑。
而且,某些“理由”是相互矛盾的,包括指其助理里扎利用她以达到个人与政治议程,却又说有关捐款是给纳吉作大选用的政治基金,又指控前教长马哈基尔等人也有份参与等等,不知上诉庭法官会不会接受这些作为理由,还是“证词”。
上诉案将在下月14日进行案件管理,相信那时大选已过。
值得一提的是,在阿末扎希的VLN案,法官阿兹在提到证人的贿金不可能装进一个信封里时引述罗斯玛的太阳能案,指该案所涉及的现钞是用行李箱和背包来装的(请看《伊党要公开变心了!》20220926)。
针对法官阿兹引用太阳能案作为参考,罗斯玛代表律师阿克伯丁(Akberdin Abdul Kadir)提出抗议,指该案还在等待上诉申请中,因此不适宜拿来作比较。
主控官哥巴斯里南驳斥阿克伯丁的说法,指罗斯玛虽已提出上诉,但她的案件判决已成为具有说服力的权威案例。
可以说,罗斯玛的太阳能案判决救了阿末扎希,但阿兹法官似乎没有察觉到,VLN案的现钞是新元不是令吉,而新元有1000元值和10000元值的钞票,是装得进一个A4型的信封的。
VLN案的金额也比较小,每次是20至60万新元,辩护律师也承认是政治献金,而太阳能案的金额是150万和500万令吉,A4信封当然装不下,得分别用背包和行李箱才装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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