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是答复伊党议员伊德利斯的提问,即团结政府在撤回阿拉案上诉前,是否获得马来统治者的御准。
安华说,撤诉前已征询过国家元首,国家元首认为应该遵守马来统治者的决定,政府的立场未变,没有违反马来统治者的决议,若有任何冲突,政府一律撤回,否则上到法庭,将是没完没了。
安华说,撤诉前已征询过国家元首,国家元首认为应该遵守马来统治者的决定,政府的立场未变,没有违反马来统治者的决议,若有任何冲突,政府一律撤回,否则上到法庭,将是没完没了。
马来统治者的决议,这可以追溯至1986年,也就是政府宣布“禁令”的那年。
所谓的政府立场不变,是指在相关用词上,东马可以半岛不可以吗?
若根据前年的上诉案,高庭法官诺比阿里芬的判决,有关“禁令”包括有条件允许非穆斯林使用阿拉等4个字眼,如在刊物上特别注明“仅供基督徒”使用,但没有特别声明仅在东马可用。
我上网去找相关报道,当年的“禁令”是由时任副首相嘉化峇峇签署的,那时的首相敦马也兼任内长,为何不是敦马签署?
而时任内政秘书长哈山占丹(Hassan Jantan)在致函出版商时,与其说明是有条件使用,他却说成完全禁用阿拉等4个字眼,还说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避免在穆斯林和基督徒之间造成混淆等等。
诺比法官提到,内政部当时的指示并没有正确反映内阁的政策决定,不然就不会有该宗司法审核案了。所以她才会说,内政部完全禁止使用阿拉等4个字眼,是违宪和无效的。
为了“皆大欢喜”,可能安华就干脆将错就错,只让东马“有条件”可使用阿拉字眼,半岛则“继续”禁用,但1986年的禁令并非这样,而是时任内政部秘书长没有依照内阁的决定行事,而当年的内长是敦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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