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2 June 2009

武吉公满村民败诉,只因为太迟?


这世界有太多不能令人明白的事。

例如武吉公满村民败诉,竟是因为“村民的司法审核申请太迟”。

根据报载:法庭的理由是,环境局早在1997年就发出准证给劳勿澳洲金矿在当地采矿,村民逾期11年,至今才提出申请已经太迟。

我没有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只想到,如果当局不公布,静悄悄批准,村民又如何获悉?

如果整个批准过程,是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直到工程要进行时才发觉,错并不在村民们,村民怎可因而受惩罚?

当人民发现某些足以危害生命的东西,人民却不能抗议不能去阻止,只因期限已过?

听起来是不是很荒谬?

这种人命关天的事情,难道也有time frame的吗?

当局岂能置之不理,不顾村民们的健康与安全?

黄金和人命,何者更为重要?何者价值更高?

倒过来讲,环境局在1997年发出的准证,难道又没有限期?

公司在十年後才开始策划山埃采矿,难道无需重新进行评估?

十余年来,环境可能改变,情况可能改变,环境局难道不应该重新评估,鉴定山埃采金的安全性?

不明的是,一定要用上山埃吗?

只因为它可以降低成本、增加生产量?

谁不知山埃是个致命的物体?为何还要明知故犯?

部长说得很可笑。

她说:“只要金矿公司按照规则行事,山埃采矿便不成问题”。

那请问,你如何确保在采矿的过程中不会出事?你敢作出保证吗?

当年的大臣说得更离谱,讲话也最不负责任。

他说:他无法保证山埃泄漏事件发生。

然后,他又补上一句:吃糖都会患糖尿病啦!

山埃和吃糖,两者岂能相提并论?

我也不明白,当初环境局是根据甚麽而批准?

不过,当我读到,原来采金公司股东包括前名人之子和皇室人物,而其合作伙伴就是该州发展机构本身,我就恍然大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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