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在接受印度电视《Thanthi TV》访谈时发表上述言论,因此特别针对印裔族群,印裔领袖对他群起围攻,包括前槟副首长拉玛沙米指他是名种族主义者。
敦马毫不示弱,反指拉玛沙米才是真正的种族主义者,后者因在上届大选不被提名而离开一个多元种族政党,然后就创立了一个印裔政党。
敦马说的多元种族政党,就是行动党,但他一向来不是一直指责行动党是个华人党吗?
他也以拉玛沙米因内阁没有印裔代表而抨击政府一事为例,印证对方才是种族主义者。
他说,部长不应被视为族群代表而是全民的部长,身为大马公民,没有理由质问为何内阁没有印裔代表。
这样说,他就自打嘴巴了。既然他认为部长不应以族群来划分,那他为什么对非巫裔的身份一直耿耿于怀,非要他们放弃他们的母语、信仰和族籍不可?那不是自相矛盾吗?
公正党雪州区部主席迪班(Thiban Subbramaniam)针对敦马的言论报警,指他已煽动国人的种族情绪。这次,警方会传召他吗?
那边厢,爆料专家拉惹柏特拉再次语出惊人,声称杜拜行动只是一场烟幕,旨在分散人民对前首相纳吉寻求特赦的关注。
根据邻国《亚洲新闻台》(CNA)报道,联邦特赦局将在本月第三周开会,以讨论纳吉的特赦申请。
但纳吉的代表律师沙菲宜否认,说他全程参与特赦申请,但他未被告知有关特赦的任何决定;他质疑CNA的消息来源,因为特赦局的工作是绝对保密的。
来自彭亨的苏丹阿都拉将在本月31日卸任,下任国家元首是柔佛苏丹伊布拉欣。
民间议论纷纷,纳吉会不会在苏丹阿都拉卸任前获得特赦。
但若如拉惹柏特拉说的,杜拜行动是为了转移民众对纳吉获赦的关注,那就欠缺说服力,毕竟特赦还是个未知数,既然还未发生,你又如何转移对其的注意力呢?
柏特拉的逻辑是,以往的“夺权行动”都是由反对党爆开的,这次却是由J-KOM揭露,显得相当不寻常。
而伊党议员沙希旦日前则宣称,J-KOM乱爆传闻,是为了转移J-KOM前总监阿古斯性聊丑闻的焦点(请看《你做初一 我做十五》20240104)。
柏特拉说,阿末扎希因在去年的基金案获判DNAA,引起了极大争议,若纳吉获赦,肯定加剧人民对政府的批评,因此,J-KOM编造出所谓要推翻政府的杜拜行动,包括国盟试图贿赂国家元首一事,都是J-KOM精心策划的故事。
针对阿末扎希的DNAA判决,鉴于基金案的47项控罪早已表罪成立,大马律师公会在去年底入禀法庭,挑战总检察署撤案的决定。
虽然撤控是前总检察长伊德鲁斯的决定,现任总检察长特里鲁丁表示,这是联邦宪法赋予检察官权力,总检察署因此有权撤控,只要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考虑到相关调查机构提供的证据,他没有义务需要向任何人解释原因,因为总检察长的角色,是受联邦宪法第145条文保障的。
特里鲁丁的说词,显然无法令人接受。
捍卫自由律师团(LFL)总监再益马力驳斥总检察长,指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此前在裁决一宗案件时曾强调,检控官的裁量权不是无拘束的,必须提供理由,履行公共职责的权力,缺乏问责制度,形同违反法治原则。
再益指出,无论是首相还是总检察长,公职人员不能随心所欲行事权力,或拒绝公开理由,否则就是专制而非民主,无助增强人民对司法体系的信心。
特里鲁丁是在今年度的法律大会上致词时提到宪法赋予检察官的裁量权。
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亦出席大会,她在致词时表示,当总检察署决定对某某VVIP撤控,被人民指责的却是审理法官。
她解释,不管是起诉或撤控的自由裁量权,那是属于检控官(总检察署)的范围。当检控官决定不对某人进行诉讼时,法庭只有两个有限的选择:判处被告无罪释放(DAA)或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法庭不能要求检控官维持提控。
意思就是,当检控官申请对某案件撤控时,法官无权拒绝,因此只能对被告判处DAA或DNAA。
这点我就不明,既然检控官决定撤控,就不应有任何判决,最多也只能是DNAA,为何也能DAA?DNAA意即将来总检察署还可恢复提控,若判处DAA,表示已无罪释放,是不是意味着,除非有新证据,被告不可再被提控呢?
在阿末扎希的基金案,因总检察长撤告,柯林法官在做出DNAA判决时无奈说道,虽然总检察长有行使撤告的权力,如果将来都决定不再做进一步的提控,那就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司法时间和纳税人的金钱(请看《无官司一身轻》20230905)。
何况,基金案早已表罪成立,理应让阿末扎希完成自辩阶段,走完司法程序,而不是中途撤告,难怪连律师公会也哗然,入禀法庭挑战总检察署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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