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22 October 2012

誰應該被起訴,誰應該獲得賠償?


大家都知道,EPF是我國最大的投資基金。

一直以為EPF就像一般投資基金那樣,只買公司股份當股東(shareholder),不會直接參與公司的管理層(management)。

過去我曾那樣寫。其實,投資基金不就應該如此嗎?

畢竟,EPF只懂資金管理,并沒有公司行政管理的經驗。

總稽查司這次在報告里也那樣說。

原來早自80年代,EPF就積極參與了一些聯營計劃,直接做起生意來。

這次的稽查報告就揭露了一個EPF和馬建屋(MBSB)的房屋聯營計劃。

既然是“揭露”,當然是有不當的地方。

這個計劃如何不當?

根據報導,在該房屋聯營計劃下,MBSB委任自己的子公司為承包商,卻因無法如期完工,EPF決定要和對方解約。

在這樣的情形下,是誰應該被起訴,是誰應該獲得賠償?

你會覺得是MBSB或其子公司被訴,EPF獲得賠償吧!

情形恰恰相反,MBSB及其子公司沒有訴,EPF反而還要賠償對方846萬元。

這又是怎樣的一個爛合約?

不止政府合約如此,連EPF也做了這樣一個利人不利己的合約?

稽查報告說,因為合約里沒有注明可賠償EPF,既然EPF要解約,所以要賠償對方。

這是什麽話?EPF要解約,是因為對方交不出貨來啊!那不是應該由對方賠償EPF嗎?

通常的購屋合約,不都有注明發展商一旦無法依約交盤,每天要罰多少錢的嗎?

爲什麽EPF卻在倒貼人家?難道EPF嫌錢太多嗎?但這些都是雇員們的錢呢!

除了846萬元賠償,報告說:由於MBSB延遲提出工程索償,EPF也延遲批准,導致還要額外繳付470萬元的利息。

即是說,EPF需白白付給對方846+470=1316萬元,自己卻什麽也沒得到!

還是要重複一句:這些都是雇員們辛辛苦苦的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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