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纳吉的居家服刑,他说,与法案并不相同,那是属于国家元首的特赦权,执行方式须依据“特赦当局”(pihak berkuasa pengampunan)设定的SOP,不能直接等同于依据法令发出的居家监禁令。
言下之意就是,纳吉的居家服刑SOP,不会有CCTV监控、电子脚镣及探访者限制,纳吉可以如常和家人居住在一起,甚至和外界接触咯?
内长说的,与首相署法律事务组(BHEUU)总监赞里(Zamri Misman)说的又有出入。后者说,监狱局已通知纳吉有关居家服刑SOP的详情。
那么说来,纳吉的居家服刑SOP是由监狱局拟定的咯?但详情是什么?为何没有对外公布呢?
BHEUU隶属法律部,当法律部长阿莎丽娜被问及SOP详情时,她又叫媒体去问直辖区部长杨巧双。
上回媒体问及为何第一次特赦局会议被展延时,她的语气也是那样,看来她对杨巧双有很大的不满(请看《去问杨巧双》20260917)。
所以,纳吉的居家服刑SOP到底由谁制定:监狱局、特赦局还是杨巧双?
纳吉的居家服刑SOP与内政部的居家服刑法案的SOP有何区别?为何不能依照法案的SOP?这不又是一次的双标作业吗?
让我们回到问题的原点。
既然我国至今都未有居家服刑法令,在纳吉第一次特赦申请的特赦局会议后,为什么会出现居家服刑的附加谕令?如果如陆意清法官说的该附加谕令未经过特赦局讨论决议因此不“合法”,意即特赦局完全不知情,那又是谁在特赦局会议后给国家元首进谏,想出的“好主意”呢?
当附加谕令出现不久,内长赛夫丁就透露,正在拟议一项居家服刑法案,但他此地无银,说是为了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保证纳吉不在居家服刑的名单内;但会那么巧合吗(请看《居家拘留不关纳吉》20240306)?
而当附加谕令被法庭拒绝后,又是谁把纳吉的居家服刑申请提交给特赦局的呢?既然未有居家服刑法令,申请理应不“合法”,那就不应该提交上去啊。
如今才来为纳吉居家服刑定制SOP,如同削足适履,却未对外公布详情,难免令人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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